摘要:可以将转化犯罪学定义为探讨如何将相关研究成果转化为治理犯罪的实践、政策和法律的犯罪学分支学科。在国外,已经进行了较多的转化犯罪学研究和实践。在我国,对转化犯罪学也进行了一定研究;我国的监狱体制改革研究与实践和社区矫正改革研究与实践,是转化犯罪学研究与实践的成功实例。为了发展我国的转化犯罪学研究,促进我国的转化犯罪学实践,应该充分发挥相关各方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转化犯罪学;理论脉络;本土化;转化实践
目 录
一、转化犯罪学的基本内容
二、转化犯罪学的国际状况
三、转化犯罪学的中国状况
四、发展转化犯罪学的建议
一、转化犯罪学的基本内容
(一)转化犯罪学的概念
英语中的转化犯罪学(Translational Criminology)概念,是由美国犯罪学家约翰·劳布(John Laub)提出的。美国马里兰大学的著名犯罪学家约翰·劳布从担任儿科医生的女儿那里了解到医学领域的转化研究后,深受启发,感到要想预防和减少犯罪,必须将科学发现转化为政策和实践,于是,创造了英语中的转化犯罪学概念,并在宾夕法尼亚大学2009年4月举行的一次演讲中,描述了使用研究成果塑造政策和实践的想法。2010年7月至2013年1月间,约翰·劳布担任美国司法部下属的国家司法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所长,在此任上,他大力倡导转化犯罪学研究,努力解决犯罪学研究与刑事司法政策和实践之间的脱节现象。此后,转化犯罪学研究得到发展,逐渐成为国际犯罪学领域的一个重要主题。研究人员不仅开展了相关的犯罪学研究,发表了一系列论著,乔治·梅森大学循证犯罪政策中心(Center for Evidence-Based Crime Policy,CEBCP)主任戴维·韦斯伯德(David Weisburd)教授还在2011年夏天创办了《转化犯罪学》(Translational Criminology)期刊,发表相关成果,交流相关信息。
(二)转化犯罪学的定义
对于转化犯罪学的定义或者确切含义,已经有一些相关的论述。约翰·劳布(2012)指出,“转化犯罪学是想通过在研究与实践之间建立动态结合来打破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之间的障碍。”他认为,转化犯罪学探讨如何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实践的过程与相关问题。他根据转化医学的研究,提到了转化犯罪学研究的两个相关过程:(1)知识创造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科学家发现用于该领域的新工具和新想法并评估它们的影响,而实践者则提供来自该领域的新颖观察,激发基础科学研究。(2)知识应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解决科学发现、项目实施与有效犯罪政策之间的差距,更好地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实践和政策。这个过程涉及犯罪学知识的传播,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有效方案的提出,相关产品的制造和服务制度化等很多内容。转化犯罪学对于这两个过程都要开展研究和实践。
辛西娅·卢姆(Cynthia Lum,2017)等人认为,转化犯罪学是“关于犯罪学和刑事司法研究成果如何转化为刑事司法实践方面的产品、工具、计划、干预和行动的理论与研究”。
根据已有研究成果和我国的相关情况,可以将转化犯罪学定义为:转化犯罪学是探讨如何将相关研究成果转化为治理犯罪的实践、政策和法律的犯罪学分支学科。
根据这个定义,转化犯罪学具有下列特点:
1.转化工作的后继性。转化工作是研究工作的后续延伸,研究成果是转化工作的重要基础。首先要有相关的研究成果,才能开展转化。
2.转化工作的专门性。转化工作是一项具有多方面要求的专门化工作。首先,对转化工作本身具有多方面要求。大量的犯罪学研究成果并不能直接应用,无论是在犯罪学研究成果中,还是在相关的实务工作中,都可能存在很多影响研究成果转化的障碍和问题,这就要求转化犯罪学研究人员必须根据实务工作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重新“加工”犯罪学研究成果,将它们转化为可以直接应用的“产品”。其次,对转化效果的评估也有多方面要求。犯罪学研究成果的转化,不仅涉及相关部门的工作内容及其调整,而且还影响到公民权利的行使与限制等内容,因此,在进行转化之际,必须谨慎地预先评估转化工作可能产生的附带后果,评估转化之后的实际社会效果和潜在风险,尽可能预防和减少会产生不良后果的转化工作,这方面的评估工作对于研究人员有很高的要求。
3.转化产品的多样性。由研究成果转化而来的治理犯罪的产品,可以按照作用范围的不同,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微观产品,这是指在很小的范围内发挥作用的产品。例如,开发的某种工具,它可以应用于具体的犯罪案件或者具体的犯罪人;又如,对于特定犯罪人采取的干预和行动等。第二层次是中观产品,这是指在一定范围发挥作用的产品。例如,所制定的某种工作方案,开发的某种工作程序或者流程等。第三层次是宏观产品,这是指在很大范围内发挥作用的产品。例如,根据需要制定和发布的某种政策,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家法律。在国外文献中,转化产品通常不包括法律,这样的看法是不全面的;应当看到,被制定为法律是研究成果的最重要转化形式之一。
4.转化工作的合作性。转化犯罪学研究和转化工作实践,需要通过研究人员和实务人员之间的密切合作才能进行。这里所讲的“研究人员”,是在各种机构从事犯罪学研究的人员;“实务人员”包括所有应用犯罪学理论和方法治理犯罪的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监狱和其他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学工作者、立法者和其他决策者等,甚至也包括普通公众,因为他们也要通过应用犯罪学知识预防犯罪和被害。只有在研究人员与实务人员能够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密切合作时,才能发挥各自优势,转化犯罪学的研究和实践才可以顺利进行。
5.转化工作的重要性。犯罪学研究的最终目标和最大功用,应当是对预防和减少犯罪产生实际效果,而不仅仅是创立一套理论学说。然而,很长时间以来,犯罪学研究的重心是理论犯罪学,产生的大量犯罪学知识主要甚至仅仅局限于学术界,使犯罪学知识的辐射范围有限,基本上没有超出学术犯罪学(academic criminology)的范畴。转化犯罪学研究致力于将学术犯罪学研究的成果转化为实践,这会大大扩展犯罪学知识的影响力,促使犯罪学知识在有效治理犯罪中发挥实际作用。
(三)转化犯罪学的定位
1.转化犯罪学是犯罪学分支学科
转化犯罪学是犯罪学中新涌现的分支学科,它从研究成果如何转化为实践的角度探讨犯罪学相关内容。其显著特点是,首先,研究内容具有广泛性。犯罪学的很多内容都是转化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在传统上,犯罪学被划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理论犯罪学(Theoretical Criminology),研究犯罪现象及其原因的部分;二是应用犯罪学(applied criminology),研究对犯罪现象的反应,其中包括对犯罪现象的正式反应(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机关做出的反应),对犯罪现象的其他反应(对犯罪的各种预防措施等)。转化犯罪学不仅研究如何将理论犯罪学的研究成果转化为应用犯罪学涉及的各个方面,也研究如何将应用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具体应用于相关实务工作,甚至还涉及如何将犯罪学研究成果转化为与犯罪相关的其他方面,例如,如何将犯罪学研究成果转化为国家法律。研究内容的广泛性也导致转化产品的多样性,与治理犯罪有关的任何理念、学说、方法、技术、产品、工具等,都是转化犯罪学研究的内容,都可以被转化为治理犯罪的产品。
其次,研究能够产生反作用。转化犯罪学虽然研究已有的犯罪学研究成果如何转化为实践,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它会发现什么样的研究成果更有可能转化为实践,这类信息对于产生犯罪学知识的研究工作具有反作用,可以反过来影响甚至引导研究人员有效改进研究工作,从而进行更高质量的犯罪学研究,创造更容易转化为实践的犯罪学知识,因此,能够促进犯罪学的研究。
2.转化犯罪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首先,转化犯罪学与犯罪学已有学科的关系。转化犯罪学既不属于理论犯罪学,也不属于应用犯罪学,而是从研究成果如何应用于实践的独特视角出发,研究与此相关的所有犯罪学领域,它与犯罪学中已有的这两个学科存在交叉关系:虽然它的研究内容偏重于应用方面,但是,其研究工作往往以理论犯罪学的研究成果为基础。
其次,犯罪学与刑事执行法学具有密切关系。刑事执行法学是研究刑事执行的理论、制度与实践的学科,其内容包括监狱学或者监狱法学、社区矫正等方面。转化犯罪学与它具有内容交叉、相互促进的关系。转化犯罪学探讨刑事执行法学自身的研究成果以及犯罪学其他方面的研究成果如何转化为刑事执行实践,促进刑事执行工作的科学化和健康发展;在研究和转化实践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反过来可以促进刑事执行法学及犯罪学的研究工作。同时,刑事执行法学的研究成果为转化犯罪学提供了研究素材,使其能够将这些成果转化为治理犯罪的其他实践,例如,提出进一步改进量刑工作、完善刑法规定、有效预防犯罪等方面的建议,促进相关实践、政策与立法的完善。
二、转化犯罪学的国际状况
(一)主要研究领域
从国际社会中转化犯罪学的研究情况来看,呈现出多领域性(在众多领域开展)和跨区域性(在很多地区进行,其中在美国进行得最多,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一定数量)的显著特点。
1.基本问题研究
已经发表了不少探讨转化犯罪学基本问题的研究成果。约翰·劳布(2012)不仅探讨了转化犯罪学的基本含义和基本过程,还论述了他在主持美国国家司法研究所期间大力倡导的相关工作,包括组织了一个由国家司法研究所工作人员组成的转化犯罪学工作组,该工作组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讨论转化犯罪学对该所工作的真正意义,讨论如何资助转化犯罪学研究;建立了实务人员可以轻松访问的资源平台(www.crimesolutions.gov)等。约翰·劳布还与他人探讨了转化犯罪学对于科学决策的益处、转化犯罪学发展中面临的挑战、发展转化犯罪学的具体步骤等内容。
马克·戴维斯(Mark S. Davis,2017)论述了州机构如何在转化犯罪学中发挥作用的问题。作者认为,介于联邦机构和地方机构之间的州机构,包括研究机构、管理和决策机构、刑事司法机构等,是将研究与政策联系起来的重要环节,可以在转化犯罪学研究和实践中发挥重要的桥梁作用。“由州机构和组织构成的中间层,能够而且确实在转化犯罪学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如果没有州作为催化剂和合作伙伴,刑事司法决策者和实务人员不可能大规模采用犯罪学知识。”
尤松·帕克(Yunsoo Park,2018)探讨了如何将研究转化为刑事司法系统的政策和实践的问题。作者以矫正领域中的转化犯罪学研究和实践为基础,指出了在矫正领域中将研究成果有效转化为政策和实践的最常见方法,包括使信息更容易理解、更可信、更适合于当地情况,而不是以很复杂和难以理解的学术研究格式呈现研究成果的信息。转化研究的最成功方式涉及研究人员和实务人员之间的定期互动,学术界可以做更多工作来与政策制定者和其他实务人员进行交流和合作。
2.警察相关研究
在已经进行的转化犯罪学研究中,涉及警察工作的研究成果最多。这方面的研究涉及广泛的主题,包括研究转化与警察实践的关系、转化犯罪学与警务(policing)工作的关系、执法部门和学术界在悬案(cold case,即没有侦破的案件)调查中的合作、社区警务及其改进、增加更多警察能否减少犯罪、预防交通事故、反恐、警察应对药物成瘾者的方式、暴力预防、犯罪预防、精神疾病与枪支控制等。
罗伯托·桑托斯(Roberto G. Santos,2019)等人探讨了将研究转化为警察实践的过程。他们将这个转化过程划分为四个阶段:(1)研究和评价阶段。通过进行原始的和严格的研究得出结论,并且利用严格的方法对研究结论进行评价。在这个阶段,产生第一代知识,即对类似主题进行不同的初步研究后产生的初步知识。(2)综合和传播阶段。通过系统评价和荟萃分析(meta-analysis)产生第二代知识,这些知识是真正有效、能够转化的研究成果,以清晰、简洁和用户友好的格式将它们呈现给实务人员,在其中提供明确的建议,可以影响实务人员的意图。(3)实施和评估阶段。在这个阶段,不仅要确定哪些知识最适合在不同的环境和情况下应用,而且要评估知识的实施是否会对实际过程和结果产生影响。(4)制度化和可持续阶段。在这个阶段,要将已经证明是有效的知识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加以执行,并且要通过警察等级管理制度、正式问责制和非正式组织文化等机制持续执行这样的制度。上述的第一、二阶段属于知识创造周期,第三、四阶段属于行动周期或者知识应用周期;所有四个阶段都是相互关联的,后一个阶段建立在前一个阶段之上并有一定的重叠。
乔治·佩斯塔(George B. Pesta,2019)等人探讨了转化研究与警务研究的关系。他们发现,此类研究呈现出三个重要特点:(1)大量警察机构(77.7%)报告说,他们“有时”或者“经常”使用研究来指导他们的决策。(2)警察机构很少使用有同行评审的期刊来获取证据。例如,有研究发现,只有5%的高级警察管理人员会查阅学术出版物,但是,其中近90%的人会阅读《警察局长》(The Police Chief)和联邦调查局(FBI)的《执法公报》(FBI’s Law Enforcement Bulletin)等实务部门的出版物。(3)研究人员与实务人员之间建立的伙伴关系,是在执法中增加使用循证政策和实践(evidence-based policies and practices)的最有效因素之一。这项研究表明,纯学术性研究成果对于警察实践的影响很有限。
约翰·埃克(John E. Eck,2017)等人发现,增加更多警察不太可能减少犯罪。他们查阅1972-2013年间发表的有关警察人数与犯罪数量之间关系的研究文献,发现了62项此类研究,其中包含229项这方面的研究结果,对其进行荟萃分析后发现:(1)关于增加更多警察的有用性,在研究中没有达成共识。在大约32项研究中,至少有一项研究表明,增加警察可以减少犯罪;大约30项研究没有发现增加警察会减少犯罪。(2)增加或者减少警察对犯罪的影响微乎其微,并且在统计上不显著。这意味着警察机构的规模对犯罪没有影响。(3)通过改变警察机构来应对犯罪的策略,比雇用更多警员要有效得多。这类策略包括热点警务(hot-spots policing)、集中威慑(focused deterrence)和问题导向警务(problem-oriented policing)、有效的邻里守望计划(neighborhood watch program)等。这项研究的结果与人们的常识大不相同,按照过去的常识,增加警察会减少犯罪。
3.矫正相关研究
矫正(corrections)是指在监狱、看守所和其他类似机构中对罪犯开展的管理和转变工作,这是转化犯罪学研究的重要领域。乔治·佩斯塔(2019)等人通过对相关人员进行深度访谈,考察了在美国佛罗里达州的两个州立矫正机构中进行转化研究的过程。他们发现,在转化过程中,既存在一些障碍,也有一些促进因素。其中,妨碍知识转化的障碍依次是:(1)研究成果很难解释或者使用。(2)缺乏领导支持。(3)意识形态和政治方面的因素。(4)学术训练方面的差别。在犯罪学训练中不重视公共政策、项目评估等方面的训练,而是让学生重视在高级别学术期刊上发表文章,把这方面的工作看成是职业生涯获得成功的关键;对从事政策研究的犯罪学研究人员缺乏激励和奖赏。(5)研究人员、决策人员和其他实务人员之间缺乏联系,互不信任。(6)预算和财务方面的问题。(7)危机驱动事件(crisis driven event)。这是指突然发生的戏剧性的犯罪和暴力行为。每当发生这类事件时,就会引发社会危机,在这种情况下,决策人员更有可能下意识地做出快速而直接的决策,这类决策往往缺乏研究成果的支持。(8)时间限制。研究工作通常需要很长时间,而决策人员和实务人员必须对现实世界中出现的问题快速提出解决方案,很难考虑这些解决方案是否有科学依据。不过,也有一些有利于研究成果转化的促进因素:(1)研究人员与实务人员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为双方之间通过合作等活动确立的信任、可信度和互惠。(2)循证运动(evidence-based movement)。这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兴起的根据证据决策、识别最佳实践和实行基于结果的问责制的运动,在矫正等领域中广泛开展。(3)支持型领导,即矫正机构的领导层支持开展将研究成果转化为矫正实践的工作。(4)提供包含了有用信息的研究(informative research),这样的研究中包含了对实务人员和决策者的建议、明确的项目评估结果等信息。(5)财政和预算考虑,即财政紧缩和预算控制对于转化工作的促进。随着用于犯罪和矫正项目的公共资源减少,必须将有限资源用于更加有效的项目,因此,需要通过转化研究选择能够产生最佳效果的矫正策略,从而优化资源配置。(6)交叉培训,即对相关人员开展的一些培训能够促进转化工作的现象。例如,对实务人员和决策人员开展有关研究过程的培训,使他们了解研究是如何进行的,这有助于他们更好地了解如何利用研究为政策和实践提供信息。
4.其他相关研究
一些研究者开展了其他方面的转化犯罪学研究。有人从事了涉及检察官的转化犯罪学研究。例如,查德·波西克(Chad Posick, 2021)等人探讨了大学与地方检察官办公室之间的实务人员—研究人员合作关系的发展及其益处。他们发现,在这种合作关系的不同发展阶段,要进行不同的活动,会遇到不同的挑战,可以采用不同的解决方法。
一些研究人员进行了与法庭相关的研究。例如,珍妮丝·拉多维克·迪恩(Janice Radovick Dean,2018)等人开展了如何利用数据为有效进行审前监督提供信息的转化研究和实践。他们根据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阿勒格尼县的转化研究和实践,总结了法官如何在审前监督方面科学决策的经验。这方面的决策涉及两个主要过程,第一,在审前阶段恰当地确定将看守所中被羁押人员释放的条件;第二,对审前释放人员开展有效的审前监督,以“合理地确保”公共安全和在随后的法庭审理中出庭。
(二)具体转化实践
尽管国外的转化犯罪学研究与实践的实例不少,但是,有一个实例特别值得关注,因为这个实例充分体现了转化犯罪学研究对于决策的重要影响,也体现了科学的研究方法对于转化研究的重要性。这就是有关罪犯矫治效果的转化犯罪学研究结论对于矫正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例子。1967年,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马丁森(Robert Martinson)等人受美国纽约州州长犯罪人特别委员会(the Governor’s Special Committee on Criminal Offenders)的委托,对1945—1967年间用英文发表的1000多项矫治效果研究中符合他们标准的231项评价性研究,进行了重新检验。1974年,马丁森发表了题目为《有什么效果?关于监狱改革的问题与答案》的研究报告,提出了矫正对减少重新犯罪没有产生效果的观点,引起了巨大反响。“除了极少的和孤立的例外情况,迄今为止所报告的矫正活动没有对累犯产生明显的效果。”“这并不是说我们没有发现成功或者部分成功的例子,而仅仅是说,这样的例子是孤立的,以至于不能形成可以说明特定矫治方法有效的清晰模式。”马丁森的这个惊人的研究报告及其论点被称为“马丁森炸弹”(Martinson’s bombshell)。1975年,道格拉斯·利普顿(Douglas S. Lipton)等合著的《矫正治疗的效果:对治疗评价研究的一项调查》出版,进一步阐述了马丁森关于矫正治疗没有效果的观点。
马丁森等人的研究结论似乎宣告“矫治无效”(nothing works)时代的到来。他们的研究结论符合当时社会上流行的要求强硬对待罪犯、实行严厉刑事司法政策的潮流。在他们的影响下,决策者做出了削减矫正系统中矫治人员的数量、减少罪犯矫治经费等方面的决策,使纽约州乃至整个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的矫正政策发生了巨大变化,矫正系统中实行的以改造罪犯为核心的治疗模式受到极大冲击。
面对这种颠覆性的政策和实践变化,许多研究者从改革研究方法着手,重新评价马丁森等人研究过的材料,也开展了其他的转化犯罪学研究,逐步纠正了矫正政策乃至刑事司法政策的偏向,使改造罪犯的矫正哲学和方法重新得到肯定,矫正机构中重新大量实施以有效干预原则为基础的改造项目。这种新的评价方法就是荟萃分析,即对已经进行的研究及其结论再次进行的综合性定量分析,目的在于判定标准变量研究的推论效应和主要条件。这种评价方法的引入,纠正了马丁森等人评价研究中的错误,得出了更加科学的评价结论。2004年11月19日,美国著名犯罪学家弗朗西斯·卡伦(Francis T. Cullen)在就任美国犯罪学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Criminology)主席的就职演讲中指出,12位犯罪学家卓有成效的研究,在政策纠偏方面发挥了“拨乱反正”的作用,拯救了矫正系统的改造工作:(1)特德·帕尔默(Ted Palmer),对马丁森的“矫治无效学说”提出了挑战;(2)弗朗西斯·卡伦,重新肯定了改造;(3)保罗·金德鲁(Paul Gendreau),阐述了对犯罪人进行有效干预的原则;(4)唐·安德鲁斯(Don Andrews)和詹姆斯·邦塔(James Bonta),发展了有效矫正干预的原则;(5)马克·利普西(Mark Lipsey)和戴维·威尔逊(David Wilson),展示了荟萃分析的说服力;(6)琼·彼得西历亚(Joan Petersilia)和多丽丝·麦肯齐(Doris MacKenzie),通过研究指出了哪些矫正措施是无效的;(7)斯科特·亨格勒(Scott Henggeler),倡导采用多系统疗法(multisystemtic therapy)对处在危险中的儿童开展早期干预;(8)爱德华·拉特萨(Edward Latessa)和帕特里夏·范沃勒斯(Patricia Van Voorhis),广泛传播了矫正干预有效的“好消息”。这些美国和加拿大的犯罪学家对转化犯罪学的研究与实践做出了重要贡献,“在三十年的时间里,这些学者将关于改造的论述,从‘无效学说’转变为对‘什么有效’和‘最佳实践’的探究,他们为此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们的共同努力构成了犯罪学领域以及矫正政策和实践领域的一个转折点”。
三、转化犯罪学的中国状况
(一)已有研究概况
我国学者已经对转化犯罪学进行了一定研究。文献调查发现,直接论述转化犯罪学的文献仅有一篇,即白羽等(2021)的《转化犯罪学:缘起、实践与展望》,介绍了转化犯罪学产生的背景、在国外的发展概况、美国转化犯罪学的实践探索以及对转化犯罪学的前景展望。同时,也发表了一些内容涉及转化犯罪学的成果。例如,江维龙(2005)论述了犯罪学研究成果转化的现状,提出应当建立促进犯罪学研究成果转化的机制。莫洪宪等(2005)从犯罪学学科地位的视角,探讨了犯罪学研究成果的转化问题,认为转化研究成果是犯罪学发展的生命线;对犯罪学研究成果的转化途径做了探讨,提出了建议。康均心等(2007)也探讨了犯罪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分析了我国犯罪学研究成果转化面临的困境,阐述了犯罪学研究成果转化的重要意义,认为应当建立包括研发机制、中介机制和评价机制在内的犯罪学研究成果转化机制,提出了犯罪学研究成果转化机制良性运转的若干建议。我国学者对于转化犯罪学内容的关注和初步探讨是较早的,早期的这些研究促进了对犯罪学研究成果转化问题的认识,奠定了我国转化犯罪学研究的初步基础。
(二)成功转化实例
我国已经有一些转化犯罪学实践。以笔者在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以下简称“预防所”)任职期间曾经亲身参与过的两项重要研究工作为例,可以了解转化犯罪学研究与实践的相关情况。该所是司法部所属的正厅级事业单位和其重要智库,重视理论研究与相关实践的结合;曾经以该所为主从事的两项刑事执行制度改革研究及其实践,是中国转化犯罪学研究的成功实例。
1.我国监狱体制改革研究与实践
2003年至2008年间进行的我国监狱体制改革,是新中国监狱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也是转化犯罪学研究与实践的一次成功尝试。新中国成立时,由于政权更替,监狱中关押的普通刑事犯数量很少,1949年仅有6万多人,然而,为了巩固新生政权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使监狱中的罪犯剧增,到1951年猛增到87万多人。为了解决这些罪犯的监管和生活等问题,国家做出了立即组织犯人开展劳动改造的决定,由此开始,监狱中身体健康的犯人都参加劳动,这些劳动不仅解决了监狱中犯人的日常生活和监狱自身的经费需要,为新中国监狱创立了雄厚的物质基础,还有力地支持了国家的经济建设。然而,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监狱通过组织犯人劳动创收的能力越来越差,监狱面临的经济困难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监狱为了增加经济收入,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影响最恶劣的可能是2000年在湖南邵东监狱发生的问题。该监狱二监区对“特殊会见室”的管理混乱,将本来供犯人与其配偶同宿的场所,提供给犯人与情妇同宿。此事被新华社记者揭露出来后,中共中央总书记三次批示,严厉查处。其他地方的监狱中也发生了监狱为创收而违法乱纪的现象。为了解决监狱面临的经济问题,司法部先后派员到很多监狱调研,向国务院写报告,请求解决监狱的经费困难。这些努力解决了监狱的大部分经费问题,不过,仍然有一小部分经费需要监狱通过组织犯人劳动来解决,这个经费缺口导致不少监狱发生执法不严、不公等问题。
为了彻底解决监狱存在的经济等问题,理顺监狱管理体制,司法部党组做出了对现行监狱体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的决定。2001年3月,成立了司法部监狱、劳教系统突出问题研究课题组,课题组成员以预防所为主,共10人。从2001年3月28日至5月22日,课题组分赴北京、上海、江苏、广东、河南、湖南、贵州、甘肃、青海等9省、市,通过实地考察、统计分析、文献查阅等方法,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2001年8月完成了《关于监狱系统突出问题的调查报告》,报司法部党组参考,其中提出了改革监狱体制的系统性建议。这次调研最终促成国务院2003年1月31日签发《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函[2003]15号),其中正式确立了“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监狱体制改革方针,在上海等地开始中国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到2008年底基本完成。这次改革不仅基本上理顺了我国监狱的管理体制,也极大地改善了我国监狱的面貌和运行状况。
2.我国社区矫正改革研究与实践
在我国,对于国际上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s)术语的翻译和内容的介绍,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但是,很长时间仅限于学术领域。在笔者主持的预防所1996年度课题“监狱拥挤问题与对策”中,涉及了大量非监禁刑执行、社区刑罚、社区服务等方面的内容和对策;在将课题报告上报司法部领导参考后,笔者将其中的一部分内容整理成论文发表,其中包含社区矫正改革的设想;在此课题基础上,笔者从1998年开始主持“非监禁刑研究”课题,进一步探讨“社区矫正”的内容。这些研究为后来的社区矫正改革研究预先做了一些基础性工作。
对我国社区矫正改革的正式研究开始于司法部领导的决策。2001年11月,司法部张福森部长在司法部党组扩大会上提出要加强“社区矫正”问题的研究。2002年初,司法部决定把社区矫正作为2002年度重点课题进行专题研究,为此,成立以预防所为主的联合课题组,开展有关研究工作。在这个研究过程中,前期做出的相关研究成果,提供了智力支持。2002年8月20日,预防所将完成的《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报告》上报司法部,报告的正文分为我国社区矫正(非监禁刑执行)的现状、国外社区矫正、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缺陷、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议四部分。8月26日,司法部将修订的《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报告》上报中央政法委员会;9月14日,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做了重要批示,支持开展社区矫正改革,要求先进行一些试点。
为了落实罗干同志的批示,课题组一方面进行理论研究,另一方面赴外地调研。在此基础上起草的《社区矫正工作试点方案》,经过复杂的过程,最终变成了2003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这个文件是中央部门主导的全国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在中国开始社区矫正工作的最权威文件,据此开始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启了中国刑罚执行改革的新阶段。
四、发展转化犯罪学的建议
转化犯罪学研究与实践,是一项需要研究人员与实务人员密切合作才能顺利进行的活动。为了发展我国的转化犯罪学研究,让犯罪学研究在犯罪治理中发挥应有的功能,应该充分发挥相关各方的积极作用。
(一)国家机关的主导性作用
在转化犯罪学研究与实践中,国家机关扮演十分关键的角色。国家机关不仅掌管着绝大部分社会资源,也在转化成果的落实中发挥不可或缺的巨大作用,没有它们的支持,转化犯罪学的研究和实践都很困难。国家机关的主导性作用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
1.重视研究型决策
国家机关应当重视研究型决策,注意在决策中发挥研究工作的作用。国家机关的科学决策,必然是在研究基础上做出的决策。虽然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在不断进行研究,但是,由于知识结构、时间精力等方面的限制,他们的研究往往缺乏系统性和深度,不可能达到专业人员的水平。从很多方面来看,合格专业人员进行的研究,对于国家机关的科学决策,具有难以替代的支撑作用;如果国家机关的负责人重视进行研究型决策,在决策过程中注意发挥研究人员的作用,利用研究人员的特长开展调查研究,提供决策参考,最终做出的决策往往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较大的合理性。
在犯罪治理中,国家立法机关更应当重视研究型决策。这是因为,法律是影响社会、治理犯罪的最有效方式之一,科学的立法可以在恰当应对犯罪中发挥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当然,缺乏科学性的立法也会产生极大的浪费资源等副作用。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对于涉及面广、影响巨大的刑事立法设想和建议,应当重视开展必要的转化犯罪学研究,除了自身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之外,还应该委托不同的专业研究人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提出科学立法建议,评估预期立法后果。目前采用的开会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虽然有一定效果,但是,绝不能代替专业研究人员开展的转化犯罪学研究。
2.重视转化性工作
在研究的基础上做出科学决策之后,国家机关应当准确、有力地执行已经做出的决策。科学决策能否产生预期效果,研究成果能否真正转化为实务工作,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其中,有两个方面很重要。第一,准确执行决策。能否准确执行决策,对于研究成果的转化至关重要。在研究基础上做出恰当决策之后,如果在执行过程中理解不准确,曲解了决策的内容和意图,就不可能产生预期效果。第二,切实执行决策。任何科学的决策,都必须通过真正有力的执行,才能产生实际效果。如果缺乏对于决策的执行力,决策只能停留在书面资料中,不可能产生实际的社会影响。
3.提供必要的支持
国家机关应当给转化犯罪学研究提供必要支持,这是顺利开展转化犯罪学研究的必要条件。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迫切需要国家机关提供两方面的支持:(1)发布科学统计信息。统计信息是开展转化犯罪学研究的基础资料,是研究工作切合实际和精细准确的必要成分。我国刑事司法系统各个部门都有大量的工作统计资料,但是,这些统计资料在支持科学研究方面,存在多方面问题。首先,存在发布问题。目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统计信息发布工作做得较好,除了在《中国法律年鉴》、每年的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报告等媒介中公布相关统计信息之外,还发挥官网优势,在其中发布相关统计信息。例如,在公安部网站中,设立了“数据信息”栏目;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中,设立了“工作报告”“专项报告”等栏目;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中,设立了“司法数据”栏目和“中国司法大数据服务网”。不过,在司法部网站中,看不到刑事执行统计资料,浪费了大量统计资源。其次,存在统计问题。已经发布的相关信息在统计项目设定、统计数据计算、统计数据协调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使统计数据真正成为有效的科学研究资源,能够成为科学开展研究工作的重要基础。(2)提供充裕研究经费。转化犯罪学研究是一种综合性研究,其中不仅包含学术研究的内容,还要进行大量调查研究,必须以充裕的研究经费作为保障。目前,只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提供的研究经费较为充裕,大体上能够满足研究需要,其他部级项目提供的课题经费都不足以开展转化犯罪学调查研究。
(二)研究人员的基础性作用
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是转化的基础,没有这样的基础,就无法开展转化工作。因此,研究人员必须切实提高研究水平,努力做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1.重视学术研究
研究人员最重要的研究工作应当是旨在提升学科水平、努力揭示基本原理的学术研究。这类研究是发展犯罪学学科的最基本工作,也是开展转化犯罪学研究的重要基础。如果对犯罪学的基本原理、犯罪和刑罚相关的基本理论等缺乏深入研究,就不大可能开展有效的转化犯罪学研究。虽然转化犯罪学研究属于应用研究的范畴,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应用研究中的问题,在很多方面还有赖于扎实的学术研究基础。例如,在过去,司法部系统为了解决监狱的经济问题,从经济方面着眼做了不少工作,不过,并没有彻底解决问题。原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深有感触地提到,事实上,监狱系统存在的问题过去也引起不同方面的关注,只是“绝大多数的研究都是从研究经济的角度出发的,并不是从研究监狱的性质、地位、职能这个角度出发的。但是,即使是从监狱经济怎么发展的角度来研究,得出的结论也是我国现行的监狱体制不改革是不行的。这个报告我当时就看到了,感觉到报告的内容翔实、论证充分,观点和意见也都很好。但是这篇调查研究报告事实上并没有引起太大的反响。”课题组在研究监狱经济问题时,首先从最基础的监狱性质问题开始研究,认为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是国家机器和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职能部门之一;监狱的职能是执行刑罚和监管改造罪犯,从而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所必需的社会环境。因此,监狱的经费必须由国家保障;监狱不是企业,要与为改造罪犯而创办的企业分开;监狱组织罪犯劳动有一些收入,这些收入应当上缴财政,而不能用来养自己,监狱的支出应由国家保障。思路转变解决了大问题。
2.重视成果转化
为了使犯罪学研究成果更好地得到转化,研究人员应当重视下列方面:
(1)注意成果表述方式。应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述研究成果。我国古代就有“大道至简”的名言,认为宏大、艰深的道理可以用极其简单的话语表述,这是至理名言。如果用晦涩难懂的语言表述犯罪学研究成果,以致别人难以看懂、无法理解,就不可能得到转化和影响实践。应当纠正“越让人看不懂就越显得有学问”的写作风格和评价偏向。同时,还应当注意表述的确定性。对研究成果的表述应当是明确、清晰和相互一致的,而不能含糊、笼统和相互矛盾。
(2)注意语言解释问题。国外的研究发现,制约犯罪学成果转化的最常见障碍,是研究成果很难解释和被理解,这是因为研究成果中使用了学术术语、复杂的科学方法以及决策者和实务人员通常不熟悉的分析技术。在我国,也存在类似的现象。在犯罪学论著中,应当注意对专业术语、模型、公式、方程、各种符号和缩写字母、统计数值、分析方法等的含义,进行详细、通俗的文字性解释和说明,以便让不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们能够理解。
(3)注意对策的可操作性。在提出犯罪对策建议时,应当明确具体,提供详细的文字描述和实施流程,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如果对策建议抽象、笼统,就不可能被采纳,也很难对犯罪治理产生实际效果。
(4)注意评价预期后果。不仅要重视提出解决犯罪问题的对策建议,也要重视评估实施这些建议后可能产生的附带后果,包括积极结果和消极后果。根据这样的评估和预测,可以在落实建议的过
程中,最大限度地促进积极结果,尽可能地控制消极后果。良好的对策建议应当是消极后果很小的建议。
(5)注意成果发表情况。研究人员既要重视发表理论性强的学术文章,也要注意发表较为浅显的应用文章。犯罪学研究人员要想使自己的研究成果产生实际影响,应当重视在实务人员经常阅读的
行业期刊中发表文章。
(三)附属研究机构的桥梁作用
国家机关附属的研究机构在转化犯罪学研究和实践中承担着很重要的使命,可以在研究人员与决策人员之间发挥桥梁作用。
1.密切关注最新成果
附属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应当注意搜寻能够转化的最新研究成果。犯罪学是一门具有高度综合性的学科,研究范围极其广泛,凡是与治理犯罪有关的理论、方法、技术等,都可以纳入研究范围。因此,研究人员应当具有并且经常保持高度的敏感性,随时注意可用于治理犯罪的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思考这些成果应用于治理犯罪的可行性、途径等内容,特别是应当熟悉与实务工作关系密切的转化犯罪学研究成果。
2.适当提出决策建议
附属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应当注意适当地提出决策建议。这里的“适当”包括多方面,首先,是方式适当。应当用适合决策者阅读的方式提出转化建议。现在,很多国家机关都有向领导人员报送的简报、要报、内参等公文类型,这类公文在书写格式、文字表述等方面有特别要求,应该用这样的公文提出转化建议。其次,是内容适当。应当在准确理解、认真评价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将犯罪学研究成果转化为能够变成决策的内容,报送领导人参考。
3.努力开展转化研究
附属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应当努力开展转化研究,促进决策科学化。他们是公共犯罪学家(public criminologist)和政策犯罪学家(policy criminologist),工作的重点不是从事一般的学术研究,而是结合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和政府决策需要的内容,开展更具有转化犯罪学特色的研究。同时,这些研究人员更加熟悉相关领域的实务情况,更容易获得所需的研究信息,研究成果也更容易被决策者采纳,因此,他们应当努力开展转化犯罪学研究,在转化犯罪学实践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相关实务人员的转化实践
所有从事与犯罪治理有关的专业性实务工作的人员,都是转化犯罪学研究成果的实践者,都应该重视研究成果的转化工作。他们都应当保持对转化犯罪学的兴趣,注意将相关成果加以转化,应用到自己的实务工作中,提高专业工作的水平。在刑事司法系统中,犯罪侦查人员应当通过成果转化提高侦破犯罪案件的能力,检察人员应当通过成果转化提升从事检察工作的能力,审判人员应当通过成果转化改善恰当定罪量刑的能力,刑事执行人员应当通过成果转化增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罪犯的能力。在刑事司法系统外,刑事辩护律师应当通过成果转化提高刑事辩护的水平;从事与犯罪治理相关的其他综合治理、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工作的实务人员,也应当重视成果转化,吸取犯罪学和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提升自己的工作水平。“从长远来看,自下而上的转化犯罪学方法可能比自上而下的方法更有效。”
实际上,从预防犯罪和被害的意义上讲,社会中的绝大多数成员都是可以转化犯罪学研究成果的实务人员。根据犯罪学中的控制理论等学说,几乎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是潜在犯罪人,他们可以通过转化犯罪学研究成果,提高自我控制能力,控制自己的消极情绪和本能冲动可能导致的危害行为;养成良好的生活方式,预防由于不良的个人嗜好和行为习惯等而发生的犯罪行为。从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来看,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是潜在的犯罪被害人,都有可能遭受犯罪侵害,因此,自觉关注和应用相关研究成果,提高识别和防范被害风险的能力,可以增加自己的安全。